北京理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保证考试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推进考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评价手段。课程考试的定位是水平考试,而非选拔性考试。

第三条  建立健全多样化考试制度,改变一考定成绩的弊端,鼓励教师进行形式多样的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                                                                                                                     

第四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学生每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都必须参加考核,获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

第九章  考场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于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以后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四十条  学生进入考场,要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在“★”位置就座。学生在考试时应出示本人“一卡通”证件,并将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核对,“一卡通”丢失者可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原则上,无有效证件或未取得考试资格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笔记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四十二条  MP3、手机及其它电子通讯器材、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放入书包,由监考人员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闭卷考试的课程,学生的试题纸、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严禁学生自带纸张。

第四十四条  半开卷考试的课程,允许学生自带一张A4纸进入考场。A4纸上的内容应是学生自己对课程的理解总结(不得抄袭、复印他人总结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生遇到试题字迹模糊,试题分发错误等问题,可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处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考场内不得说话。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考试终了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试题和试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本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学生旷考,而考场出现写有其名字的试卷,经核实,按代考认定。

第四十九条  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有急事必须交卷才能离场。中途得急症、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经监考教师同意,应立即赴校医院急诊就医,凭当日就医证明到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不须休假者不得缓考。

第五十条  任何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第七章任何一条规定,认定为违纪。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作弊。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一)考试中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

(二)传接纸条或试卷,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的;

(三)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五)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和纸条(不论看与否)等的;

(六)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不论看与否)的;

(七)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不论是否抄用)的;

(八)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

(九)未经主考同意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和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的;

(十)未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十一)将手机等存储设备或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十二)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十三)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

(一)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存储设备或通讯工具作弊的;

(三)组织实施作弊的;

(四)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第十一章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监考人员要果断处理,并向学生本人明确指出其错误性质及对其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确定,令其退出考场。对违纪作弊学生,主监考要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审批表》,于考试结束后当日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连同《北京理工大学考场异常情况说明》、试卷和证物一并及时报教务处。

第五十四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北京理工大学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五条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所在单位教学办公室;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五十六条  教务处对举报的违纪作弊信息,将及时到相关单位核实情况,违纪作弊材料一经确认,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依据《北京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考试期间如遇突发事件,监考人员应及时与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联系;如情况需要,也应联系考生所在学院,启动考试应急预案。

第五十九条  考试期间,学校组织考场巡视人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要求,对各院(系)分散进行的考试和期末考试考场进行巡视和随机抽查评估,对考场评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理工大学教务处

2017年6月

 

发表时间:2017-06-28